相关栏目

  • 盐城永福园
  • 电话:0515- 88751111
  • 邮编:224100
  • 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永公路(盐城市殡仪馆东侧50米)

正文当前位置:>>>回到首页>>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三章
文章来源:盐城永福园   添加时间: 2015-07-12 点击率:4528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 ) 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 二 ) 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上一条新闻:母亲那碗腊八粥      下一条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 CopyRight © www.ycsyfy.com 盐城市栖福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rved
  • 联系电话:0515- 88751111 邮编:224100 地址: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新永公路(盐城市殡仪馆东侧50米) 备案号:苏ICP备16046081号